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公益性、互助性的优势和工会特色,有效缓解会员及其家庭因患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会员服务活动,依据总会制定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互济金使用指导意见》《关于互助互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互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补充意见》等规定,特制定《重庆办事处救助慰问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
办事处使用“两金”开展救助类、慰问类和爱心类的会员服务活动。
第三条 开展救助慰问活动的原则
(一)大力弘扬互助互济、爱心帮扶的精神。
(二)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凡是符合互助金申领条件的会员,均须先申领互助金,后仍满足救助金或慰问金申领条件的,可按实施细则申领救助金、慰问金。
(四)原则上一个年度内救助标准不高于互助金支付标准,慰问标准不高于救助标准。
(五)同一事件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或慰问。
(六)救助慰问金发放金额以办事处当年可用互助互济金额度为限,其中非会员爱心类活动的支出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可用互助互济金总额的15%。
第四条 救助类活动方案
(一)救助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参加互助保障活动且获领互助金后的会员,在同一保障期内,凡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累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扣除本人成功申领的互助金总额后,剩余部分按下述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会员在同一保障期内已申领的互助金总额,且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2.5万元。
1.自负费用达3千元(含3千元)-5千元以下的按300元给予救助;
2.自负费用达5千元(含5千元)-1万元以下的按500元给予救助;
3.自负费用达1万元(含1万元)-2万元以下按10%给予救助;
4.自负费用达2万元(含2万元)-4万元以下按15%给予救助;
5.自负费用达4万元(含4万元)-6万元以下按20%给予救助;
6.自负费用达6万元(含6万元)-8万元以下按30%给予救助;
7.自负费用达8万元(含8万元)-10万元以下按40%给予救助;
8.自负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按50%给予救助。
(二)申领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1.救助金申请书;
2.会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会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因会员身故无法提供会员本人银行卡,需提供会员身故证明、家属银行卡、家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关系证明);
4.病理检查报告(恶性肿瘤),各项医疗记录(手术记录、放化疗记录或透析清单等);
5.出院记录;
6.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加盖医保结算专用章);
7.住院医药费用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8.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五条 慰问类活动方案
(一)医疗慰问金
1.使用范围及发放标准
连续两年参加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在同一保障期内,未领取过互助金的或领取互助金未达到保障计划约定的给付条件的,凡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累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下述标准可向办事处申领医疗慰问金:
(1)自负费用达3千元(含3千元)-5千元以下的给予慰问金300元;
(2)自负费用达5千元(含5千元)-1万元以下的给予慰问金500元;
(3)自负费用达1万元(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给予慰问金1000元;
(4)自负费用达2万元(含2万元)-4万元以下的给予慰问金3000元;
(5)自负费用达4万元(含4万元)-6万元以下的给予慰问金5000元;
(6)自负费用达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给予慰问金10000元。
2.申领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1)慰问金申领书;
(2)会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会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因会员身故无法提供会员本人银行卡,需提供会员身故证明、家属银行卡、家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病理检查报告(恶性肿瘤),各项医疗记录(手术记录、放化疗记录或透析清单等);
(5)出院记录;
(6)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加盖医保结算专用章);
(7)医药费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8)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二)身故慰问金
1.使用范围及发放标准
保障期内,会员因病或意外身故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因公殉职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3000元。本项2类慰问金不能同时申领。
2.申领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1)慰问金申请书;
(2)会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会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因会员身故无法提供会员本人银行卡,需提供会员身故证明、家属银行卡、家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关系证明);
(4)会员身故证明;
(5)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县、市辖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因公殉职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六条 爱心类活动方案
(一)爱心慰问金使用范围及发放标准
1. 连续两年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其配偶或子女(为非互助会会员)在同一保障期内,因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限《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A款)、(B款)》中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累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2万元(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可申领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累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可申领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
2.本项慰问金一个慰问对象仅能申领一次;一个家庭内若有多名会员,其家属只能在其中一方申请慰问金。
(二)申领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1.慰问金申请书;
2.会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家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
4.家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会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6.病理检查报告(恶性肿瘤),各项医疗记录(手术记录、放化疗记录或透析清单等);
7.出院记录;
8.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加盖医保结算专用章);
9.医药费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10.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七条 申请时限
会员及其家属(仅限配偶和子女)最迟在会员互助保障活动到期后的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救助金、慰问金或爱心慰问金,逾期办事处将不再受理。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互济金清算结账时间规定,每个自然年度内的申领时间务必在12月15日之前。
第八条 支付方式
符合救助慰问条件的会员及会员配偶或子女的救助金、慰问金或爱心慰问金,办事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会员实名发放;因会员身故无法提供会员本人银行卡的,办事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会员家属实名发放。
第九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将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申领标准以申领时执行的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除外责任同重庆办事处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一致。
第十二条 本细则计算、支付的救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四舍五入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