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女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1.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2.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单位全体女职工的80%,100人以下单位的女职工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24小时后统一生效。本活动一经生效,同一单位同一保障期内不得变更份数、不得退出。因工作变动新增加人员,凭调动文件、社保相关接续证明办理。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参加本次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4.本活动最多参加2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会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若因会员工作调动、单位发生变化,保障期出现重叠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申领互助金;重叠的有效保障期,其理赔待遇“就高不就低”。
6.如需续保,最早可于保障期到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保障期满后,于30日(含)内继续参加,视为续保。
7.机构改革,单位合并的,在先进入续保期的单位基础上,将暂未到续保期的单位人员一并纳入参加,计划生效后以先进入续保期的单位为准。
8.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生效之日起,执行60日(含,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30日(含)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30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慰问金500元/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慰问金1000元/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除外)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15000元/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5)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6)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12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9)恶性卵巢交界瘤;
(10)恶性葡萄胎;
(11)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2)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瘤乳腺全切除手术。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导致的;
12.会员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3.在非认可的医院就医的;
14.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5.医院误诊;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本活动所指互助金包括女职工特殊疾病慰问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会员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申请书》,提交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会员本人的银行卡信息。会员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提交直系亲属银行卡信息,同时须提交关系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清原由、受益人或监护人及相关信息),亡故的还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记录。
2.由《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病理诊断报告、各项治疗记录(包含但不限于手术记录、化疗记录、透析清单)以及CT、MRI、PET、心电图、血液检验等必要的检查报告等。
3.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4.上述资料,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员经办事处业务系统上传清晰照片,待审核通过后再邮寄上述纸质资料至办事处,纸质资料请邮寄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仅能提供复印件的,须由所在单位或就诊医院核对复印件(不能照片打印)并加盖鲜章后邮寄。
5.会员在保障期内自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细则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须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细则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的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