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1.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2.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24小时后统一生效。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参加本次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4.本活动最多参加1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本活动一经生效,同一单位同一保障期内不得退出。因工作变动新增加人员,凭调动文件、社保相关接续证明办理。
5.会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若因会员工作调动、单位发生变化,保障期出现重叠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申领互助金;重叠的有效保障期,其理赔待遇“就高不就低”。
6.如需续保,最早可于保障期到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保障期满后,于30日(含)内继续参加,视为续保。
7.机构改革,单位合并的,在先进入续保期的单位基础上,将暂未到续保期的单位人员一并纳入参加,计划生效后以先进入续保期的单位为准。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达到4日及以上的按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最多不超过4500元。同一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在上一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单位,次年继续参加住院津贴保障活动,标准仍然为80元/份,在续保保障期内享受的保障待遇提升为每日60元。同一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申领金额最高不超过5400元,两次最高不超过10800元。
3.会员在同一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4.会员在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互助金。
5.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导致的;
12.在非认可的医院就医的;
13.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会员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住院治疗结束后,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金申请书》,提交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会员本人的银行卡信息。会员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提交直系亲属银行卡信息,同时须提交关系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清原由、受益人或监护人及相关信息),亡故的还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记录。
2.由《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或病案首页,医疗收费收据。会员因慢性疾病住院治疗,实际住院天数超过20天(含20天)以上的,申领资料还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每日用药费用清单或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并加盖医院鲜章;实际住院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不仅要提供每日用药费用清单或每日住院费用清单,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该会员实际住院情况说明,由单位行政或工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鲜章。
3.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4.上述资料,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员经办事处业务系统上传清晰照片,待审核通过后再邮寄上述纸质资料至办事处,纸质资料请邮寄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仅能提供复印件的,须由所在单位或就诊医院核对复印件(不能照片打印)并加盖鲜章后邮寄。
5.会员自医院费用结算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细则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对本细则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的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